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煤二0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桃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东煤二0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做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桃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利
执行员**
执行员管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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