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阳新大道15号(白杨村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共阳新县委党校,住所地阳新县城东新区新华路和兴富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校长。
上诉人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共阳新县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2元,减半收取6491元,由上诉人阳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尹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