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22民初2677号
原告阳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许立,局长。
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
被告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礼和,经理。
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白杨村委会
被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
原告阳新县民政局诉被告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阳新县陶港镇陶港街65号”,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本院经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且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新县民政局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3888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