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2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怀,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环城路。
负责人:施玉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222民初20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