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广播电视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亚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鹏,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佳木斯向阳区胜利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宋福军,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广播电台、第三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宇航
人民陪审员  张煜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国花
书记员刘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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