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174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案外人):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亚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姝,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路前进区政府二办**。
法定代表人:牟国有,经理。
第三人:佳木斯市广播电视台,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顺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和,台长。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佳木斯市广播电视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吴 琼
审判员 于亚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景贺琦
书记员赵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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