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3296号
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192U。
法定代表人:刘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5101921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曼(一般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1069899。
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9367852U。
法定代表人:陈大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桂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