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1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东北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东城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叶春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虎林市双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迎春林业局工业园区5社区(双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史红艳,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东北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双平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黑03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虎林市双平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虎林市东北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东北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双平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虎林市东北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执1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