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间市万丰钻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651号
申请人河间市万丰钻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龙华店乡南八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836236552。
法定代表人白杰。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亦瑶,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第四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02098。
法定代表人别小飞。
申请人河间市万丰钻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787.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瓦斯治理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七元八角八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