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5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兖兰西路与嘉金线交汇处南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R53E607。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鲁0829财保54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驾驶、济***土石方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鲁H8××**重型自卸货车扣押于**县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现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缴纳5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将被申请人**驾驶、济***土石方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鲁H8××**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