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545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兖兰西路与嘉金线交汇处南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R53E607。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8××**重型自卸货车在价值5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济***土石方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8××**重型自卸货车扣押于**县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