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061号
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岳爱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哲伟,经理。
被告:刘超然,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超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