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兴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2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兴国,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吉林松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哲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郝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兴国、***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凯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兴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海  波
审判员     李亚妮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