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哲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四队。
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8)吉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刚
审判员 边新江
审判员 倪鑫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