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羁押于吉林省梅河监狱。
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