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保兴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8976254-9。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84961-0,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公路南侧1幢元号桥。

本院在执行××××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合肥市包河区鲍岗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申请执行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合肥市包河区鲍岗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本金852768.32元,利息(按月息2分,以665991.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852768.3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及自2018年2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分,以852768.32元及欠付的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元,案件受理费19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合肥市包河区鲍岗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855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