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7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魏从余,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98496109。
法定代表人:邢秀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鲍港村牛角大圩北丙子路与林泉路交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EH5Q。
法定代表人:杨祝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秀奇,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魏从余、***与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邢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的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冻结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继续冻结,暂不处置;车辆信息:无。
3、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并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异常,无收入。2019年8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鸠江区清水镇01#楼-04#楼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005198、2008005199)。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8月26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魏从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表示认可。
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