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77592191Q。
法定代表人:邢鹏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芜屯公路南侧**元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98496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333519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执行费54068元,合计53875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于2019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
2、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履行判决义务;
3、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19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5、2020年5月25日再次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并于2020年5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6、2020年5月29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委托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林权。
7、2020年5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调查结果及执行过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约谈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文斌
审判员 潘井东
审判员 黄文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