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魏从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从余,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998496109。
法定代表人:邢秀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鲍港村牛角大圩北丙子路与林泉路交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EH5Q。
法定代表人:杨祝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秀奇,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秀奇的财付通账户余额980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