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宁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建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三建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3民初53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州三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前案未处理、未予审查也未作出判决的另案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和前案的事实、案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上诉人的一审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广宁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其裁定驳回起诉不当。(1)本案是在前案审理范围之外,就前案尚未处理的问题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查明及做出责任认定,不属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2)后诉即“本案”的诉讼标的为34875907.95元,前诉即“前案”的诉讼标的为93908070元,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同;(3)后诉为请求返还代垫款项,前诉为请求支付施工工程款。后诉的诉讼请求、诉讼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前诉都不相同,后诉(即本案)的诉讼请求和审理并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二、广州三建作为广州市国资委直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代垫、代付的款项若不能全额收回,都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广州三建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代垫代付行为,前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仅限于广州三建因未实际施工,无权请求恒福豪庭的工程款;并未剥夺广州三建在案涉工程项目中代垫代付款项的请求权。一审法院依据前案判决,未作实体审查、举证和辩论,未做实体查明和认定,直接将广州三建的所有民事权利及程序型救济的权利全部予以剥夺,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违背基本的司法公平原则。 广州三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宁**公司向广州三建公司返还工程项目垫付款项34875907.95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广州三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三建因与**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该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认定广州三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以及以原告(注:指广州三建)名义进行了报建及验收,但仍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以及实际的施工工程量”,从而判令驳回广州三建请求**公司支付工程款93908070元及违约金等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广州三建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粤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自行组织施工的事实,而广州三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以及实际施工工程量,同时认为“**公司以恒福豪庭项目部名义组织施工的盖然性明显大于广州三建组织施工的盖然性,广州三建并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而是**公司挂靠广州三建自行组织施工”,从而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广州三建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是**公司是自行组织施工的被挂靠人,就是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况且广州三建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签订有垫资协议,其无法证明在涉案工程中有垫资的义务以及垫资的数额、方式、期限等;从广州三建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钢筋班组施工分包合同》《外墙装饰瓷砖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来看,甲方是广宁县恒福豪庭或**公司或广州三建恒福豪庭项目部,而生效判决认定**公司是以恒福豪庭项目部名义挂靠广州三建自行组织施工的,就是说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广州三建是相应合同的主体,更甚者,从广州三建提供的相关付款记账凭证来看,仅能证明广州三建向相应的材料或者服务供应商支付了价款,却未能提供材料签收凭证、结算凭证等佐证,付款用途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广州三建履行了上述合同并支付了有关的价款;因而,广州三建未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况且,广州三建在另案中主张**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中已经包括了在本案中请求**公司返还的“垫付款”,而生效判决已经对广州三建的民事权利主张作出了裁判,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前诉中的一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其起诉也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广州三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前案广州三建公司起诉广宁**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广州三建公司认为其与广宁**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广宁**公司向广州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而本案广州三建公司认为其为广宁**公司垫付了工程项目相关款项,请求广宁**公司返还工程项目垫付款项,该请求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引起,故前案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同、诉讼标的亦不相同,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广州三建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三建公司的起诉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对广州三建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3民初53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