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97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长寿区。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容湾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606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容湾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998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花溪街道巴滨路70号附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3303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