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115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彬,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60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巴滨路70号附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3303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998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广厦街道西裕路二巷4号,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