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115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彬,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60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巴滨路70号附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3303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998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广厦街道西裕路二巷4号,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清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