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33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三建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担任佛山市南海区*的“*校区”项目的工程总包,合同总标的额是226738938.39元。被告三建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原告***和**(已去世,***、***是**的继承人,所以作为原告起诉)。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告***和**向被告三建公司请求支付进度款,被告三建公司以没有收到发包方*公司的进度款为由,提出要领取进度款,必须以借款方式,并按照2%的月息支付资金占用费。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解决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原告***和**被迫签了借款申请报告,累计金额22182500元。被告三建公司将21182500元直接支付给了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被告三建公司与他们直接签署购货合同和劳务合同)。 2015年3月工程完工交付给业主使用。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三建公司应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但被告三建公司拒不支付剩下的8000多万工程款。原告在2015年7月29日已通知被告三建公司,工程借款在欠付工程款中抵销。 2015年6月15日,原告***和**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号是(201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2020)粤民终2647号。 2015年9月11日,被告三建公司在顺德法院以民间借贷起诉原告***和**,要求归还22182500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58号、(2017)粤06民终514号案件支持了被告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三建公司不配合司法鉴定和法庭审理,导致历时六年,直到2021年4月7日才有终审判决-(2020)粤民终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全部工程由原告***和**施工完成,被告三建公司应该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015年3月19日)起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判令三建公司支付4400多万元工程款及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开始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在(2020)粤民终2647号案件中,对消防等工程的工程款没有处理,后原告又参加了在禅城区法院的(2020)粤0604民初2850号案件,2022年4月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粤06民终254号终审判决“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3864912.65元及利息(利息以13864912.65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广州市××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1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2020)粤民终2647号案件的利息截止到2021年4月7日已经累计到34701508.76元。如果支付这笔高额的利息,意味着原告工程款收不到,如何支付材料款和劳务费。 原告认为这些利息损失是被告三建公司不诚信,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应该由被告赔偿。原告在(201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2020)粤民终2647号、(2020)粤0604民初2850号、(2022)粤06民终254号案件中没有主张过赔偿利息损失。因上述判决做出后,才能计算清楚利息损失的具体金额。 因**、***承建佛山市南海区*的“*校区”项目,被三建公司拖欠数千万工程款达七年之久,资金链断裂;**2021年**因医疗事故去世,家庭生活陷入贫困,无力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先起诉其中的一部分金额100万元。其他金额待筹集案件受理费之后,另行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损失的性质是利息损失,具体**见原告起诉状第2页最后一行。2.原告在本案主张的利息损失是重复起诉,本案之前双方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施工合同关系,对应生效判决案号是(2020)粤民终2647号案,该案针对双方基于施工合同关系产生的工程款和利息问题已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双方基于施工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在前案处理完毕,法院也判决被告支付了相应工程款的利息。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对应判决案号是(2017)粤06民终514号案,该案被告是出借人,原告是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是法定义务,不可能是原告产生损失的理由和依据,且514号案也已生效,双方基于借款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原告在本案基于已经有生效判决审理后的两个法律关系并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混同后再次起诉,主张所谓的损失构成重复起诉。3.即使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本案再主张损失构成重复获利,2647号案对应工程款即工程款所对应的利息,生效判决已作出认定,基于工程款本息问题,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在2647号判决外基于同样工程款和借款问题,再给付款项给原告,原告构成重复获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的证据材料,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除“被迫签订借款申请报告”的“被迫”**,本院对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的前面七个段落的其他**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本案诉请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在本案的请求,是指因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发生了除工程款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该损失的金额就是原告在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应支付予被告的借款利息。原告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未经生效裁判处理,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对被告辩称应予驳回起诉处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2020)粤民终264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并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迟延支付的利息。(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58号、(2017)粤06民终51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应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予被告。工程款和借款是否作抵销处理,当事人已在前面的案件中提出,法院经审理作出的民间借贷纠纷的生效裁判也已对是否应抵销作出认定。原告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借款金额作为未付工程款,即原告也实际认可借款和工程款不作抵销处理或被告支付的借款不是工程款。既然生效裁判没有对工程款和借款作抵销处理或认为借款关系成立(即借款并非支付工程款),则两者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裁判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以以自有其他资金先行履行民间借贷的还款义务,而非等待工程款纠纷的生效结果导致产生更多的迟延履行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并非因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发生的损失,本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