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88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豪,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国之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国之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该案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9元,减半收取10549.5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15549.5元。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春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士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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