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9904号
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51元,由原告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瑜斌 审 判 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施 梁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