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37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良路1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晔,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苏0282民初120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13703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