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0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如果中铁十七局第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中铁十七局第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兴公司垫付,远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中铁十七局第三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铁十七局第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远兴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二、2022年6月14日、同年8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冻结的银行账户到期日为2023年8月24日。
2.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冀AA××**、冀A3××**、冀A3××**、冀A1××**、冀A5××**、冀A4××**、冀AA××**、冀A1××**、冀A1××**汽车九辆,查封期至2024年3月9日,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三、2022年8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由本院终结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现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给予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