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644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欣,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861211B。
法定代表人:刘守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保全费1560元,合计3925元,由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