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79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