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335号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