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7372号
原告:天津宇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LH3W3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津汉公路28公里处147号。
法定代表人:庄桂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高武,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296344970),住所地濮阳市南乐县昌州路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
原告天津宇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宇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宇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天津宇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