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昌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296344970。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关于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豫092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负担”。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金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至今未来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银行账户内均是少量存款,经多次查询未发现变化,本院未予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在南乐和郑州市范围内无房屋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五菱牌面包车,但注册日期为2005年,已达到报废年限,且未实际控制,未查封。
4.查明到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4日,本院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本人,其在电话称人在外地,不认可判决书内容,且表示无能力履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泰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安庆丰
审判员  彭兵洋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