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10716号
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3元,收取2296.50元,由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