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03财保354号
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9,5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9,52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