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1865号
原告:***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保路盘龙社区1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潇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轩,系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5栋32层3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原告***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