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6520号
原告:***,男,彝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辉、赵谢娇,系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5栋32层3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泽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 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