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924号
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3172409X。
法定代表人:吕瑞玲,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工业园区金杞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浩,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克让。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本院在审理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736元,由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佩华
书记员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