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382号
原告:***,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艳,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克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亚军,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葛亚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艳、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及第三人葛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济源市梨林镇关阳新村门面房工程及二期工程转包给葛亚军施工,葛亚军又找原告等人到该工地施工。2020年12月20日下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后原告在家休息。原告因申请工伤需要,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原告超过法定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此,原告现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1.2020年7月公司承包济源市关阳新村临街门面房项目建设,将贴瓷砖的活发包给王国红施工,2011年2月9日即农历腊月二十八王国红的工程款结清。在此之前无人听说工地有人员受伤,公司为工地人员投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建工意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有人在工地受伤,公司肯定会积极进行救治,并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2.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其公司并未承包关阳新村临街门面房二期工程,也没有将工程转包给葛亚军,葛亚军是其方委派的关阳新村临街门面房项目的工地负责人。3.公司无人认识原告,也无人雇请原告干活,公司将贴瓷砖的活发包给王国红施工,王国红雇谁干活,公司并不清楚。4.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有充分证据证实确实在工地受伤,也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原告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其是公司委派的关阳临街门面房项目负责人,但是公司并没有二期工程,门面房的二期工程并不是公司干的。当时临近年关,王国红问其要施工款比较急,其将工程款垫付给王国红,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其没有承包工程,其是代表公司将活承包给王国红,王国红找谁干活其不清楚,其在工地也没有见过原告。
本院认为:***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瑞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