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35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户籍所在地淅川县,现住淅川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丹,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克让。
委托代理人:刁东举、李乐,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
负责人:毛倩倩。
委托代理人:赵峥,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郭志辉,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户籍所在地汝阳县,现住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第三人郭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负担688元,第三人郭志辉负担688元。
审判长 全世昌
审判员 谢蕊娜
审判员 闫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万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