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4民初640号
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解放路中段南侧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FG2X。
法定代表人:邹江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望京,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41634247B。
法定代表人:冯克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栋10楼B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FG2X。
法定代表人:乔跃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格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与灞陵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674RY96。
法定代表人:钟国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东区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10000671660659A。
法定代表人:董人硕,任该基金会理事长。
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新格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84元,减半收取计656.92元,由原告河南鑫浩运体育器材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小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