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5民初1294号
原告:**将,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彬,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41634247B。
法定代表人:**让。
原告**将与被告李彬、被告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将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529元,由被告李彬自愿负担,已径付原告**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田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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