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9654号
原告: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齐长城路611号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应用代码:91370211572091745Q。
法定代表人:赵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汝静,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补充证据,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