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4287号之一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3元,减半收取计131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1.5元,由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凡 书 记 员 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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