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4287号之一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3元,减半收取计131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1.5元,由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凡
书 记 员 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