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463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峰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原告





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西、宏伟街南11幢2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薇、瞿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





***,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损失82362元,其中财产损失73823元、评估鉴定费用853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认定

事实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9月16日16时45分许,***驾驶豫AXXXXX号机动车在本市西三环化工路桥口与限高杆相撞,无人员受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限高杆无责任。

2、***驾驶豫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确定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73823元。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出评估费8539元。









赔偿数额





1、限高杆评估损失价值73823元;2、评估费8539元,共计82362元(73823元+8539元),均系财产损失。

以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0362元(82362元-2000元)。









判 决 事 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大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损失80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海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美 惠











附 项





请将上述赔偿款汇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中,并注明本案案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账号:81XXX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