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2285号
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路466号综合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72.56元,因原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4,822.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毛 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