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余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钻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47114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967.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