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444163T,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拥军村四组1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021MB1664298P,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人民街名苑路南走100米原首山法庭。 负责人:***,系主任。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8月01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辽阳县××镇××村房产,但房屋所有权人是辽阳县土地储备中心,已电话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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