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7051号
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1幢3**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16862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回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8年9月11日,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