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7581号
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1幢3**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16862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2018年11月28日,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南阳市***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