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怀同朔建设有限公司

**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执2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市开发南路南二环住宅小区5幢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雪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448。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同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轮候冻结,系统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办公,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联系被执行人住所地物业对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0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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